關于批準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活動范圍的通知
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浙金風企字〔2024〕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許可活動范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方面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準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1)14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1)25號]許可活動分別變更為附件1和附件2所列范圍,許可證其余內容不變。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制造質量。
附件:
1.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范圍表(變更后)
2.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活動范圍表(變更后)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產力促進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