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
《鉛、鋅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1—2025,以下簡稱“本標準”),對《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2010,以下簡稱“原標準”)及其修改單中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就標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鉛鋅行業是重要的基礎原材料工業,同時也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行業。原標準實施以來,對加快行業結構調整、推動生產工藝與大氣污染治理技術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標準實施評估與現場調研情況,原標準仍存在適用范圍不夠全面、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偏寬、過量空氣系數適用性不強、特征污染物管控不足、無組織排放控制缺失等問題。隨著藍天保衛戰向縱深推進,原標準已難以適應新一階段生態環境保護與行業綠色發展的要求,亟待修訂完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切實提升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水平,推動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使標準更加契合行業實際與環境管理需求,特修訂原標準。
二、標準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本次修訂工作堅持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原則,聚焦行業特點和亟需解決問題,主要從適用范圍、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以及監測和達標判定等4個方面進行修訂。
關于適用范圍。部分原生鉛鋅冶煉企業存在協同處理二次資源的實際需求。經調研與評估后,本次修訂將協同處理二次資源的企業納入標準適用范圍,并明確規定外來鉛、鋅二次資源物料總量占比不得超過40%,補充標準適用空白。
關于有組織排放控制。當前,全國大部分鉛鋅產能已執行原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本次修訂以原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為基礎,收嚴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與原標準特別排放限值一致。基于健康風險并依據技術可達性和企業實際排放水平,加嚴鉛、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霧限值,新增了鉈、砷、鎘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等環境風險高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效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此外,隨著行業生產工藝進步,現行標準過量空氣系數1.7已不適用,本標準根據行業工藝現狀和不同的爐窯特點,分類設置基準含氧量。
關于無組織排放控制。本次修訂對物料的儲存、轉移、輸送、裝卸和工藝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提出控制要求。根據鉛鋅企業無組織排放現狀,新增了廠區內顆粒物、硫酸霧無組織排放限值和企業邊界鉈、砷、鎘排放限值。
關于監測和達標判定。明確了無組織監測點位要求,補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測定方法。明確了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邊界等超標判定相關規定;規定了手工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及無組織排放監控數據的超標認定原則。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行業協會及部分重點企業全程參與編制,市場已有預期。標準的每項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術。目前,全國大部分鉛鋅產能已執行原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已具備達標能力。現有企業自2027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本標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積極作用,有效減少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可降低對企業周邊居民的健康危害。實施本標準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也可促進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動產業優化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