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眾和工作人員健康,規范粒子加速器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的通用要求,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總體要求、輻射安全與防護設計要求、運行的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輻射監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退役。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原標準提出單位為核工業部安全防護衛生局,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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